银川富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银川富城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钢结构及100吨彩钢板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核算,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申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即颗粒物排放量控制在0.8654t/a,VOCs排放量控制在0.6417t/a(含二甲苯0.1378t/a)。
2、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中要求配套建设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并按照银川市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计划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3、此批复不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依据。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