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农场、相关单位:
按照区市湿地保护中心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结合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永宁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 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第二批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如下:湿地斑块共 34 块、湿地面积2546.7333 公顷(详见附表)。各湿地斑块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我县湿地资源永续利用,更好的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永宁县第二批一般湿地名录信息表
永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