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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规发〔2021〕7号 生成日期 2021-07-16 索引号 640121-108/2021-00125
发布机构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拆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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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永宁县拆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欣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市宁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永宁县拆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第88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1715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拆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安置户合法权益,保障安置户不动产登记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县拆迁安置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分类施策精简高效应登尽登的原则;

(三)谁建设、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

(四)成熟一批、通告一批、办理一批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永宁县境内历年来拆迁安置的住宅、营业房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团结小区、清和苑、实成二区、宁和家园、永泰家园、幸福小镇、纳家户新村、杨和新村一期、杨和新村二期、杨和新村三期、杨和新村四期、杨和康城、望远人家ABC区、望洪小城镇、望洪镇新华中心村、望洪镇靖益中心村、李俊镇小城镇、李俊镇雷台中心村、李俊镇许桥中心村、李俊镇王团中心村、李俊镇宁化中心村、胜利乡八渠中心村、陆坊小镇、闽宁镇棚户区等安置小区。除上述小区外,类似拆迁安置房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分工保障

建设单位、安置单位各司其职,尽快完善手续,为安置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供保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核实验收资料不完整的容缺受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检测,并依据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房屋质量意见书,两项同时具备可代替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容缺受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2018年以前建设,无规划核实验收资料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蓝图)、建设项目实测平面图核实建设范围三者一致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再容缺受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五条  登记方式及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住宅、营业房,安置户需依照本实施办法第条缴纳契税后,申请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局按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拆迁安置营业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宁夏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国土资发〔2016542号),安置户根据评估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依照本实施办法第条缴纳契税,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自然资源局按照出让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方式为补缴土地价款(元)=评估地价(元/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期限为四十年(使用权期限以该宗地上的首户申请人办理出让之日起开始计算),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安置房,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住宅,安置户需依照本实施办法第条缴纳契税后,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自然资源局以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安置房,房屋用途为住宅

(四)以拍卖方式取得的住宅及营业房,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完善相关手续,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完成资产调拨,再由银川市欣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开具拍卖房屋销售发票协助竞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拍卖房屋(住宅、营业房)按照评估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参照本第二款计算由银川市欣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缴纳缴纳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期限为该宗地上的首户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之日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七十年房屋用途营业房的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使用权期限为该宗地上的首户申请人办理出让之日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四十年

第六条  契税征缴计算方式

营业房、住宅契税缴纳,原被拆迁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只征收超出面积部分的契税拆迁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按照拆迁安置房屋结算价格征收契税,缴清契税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七条 拆迁安置住宅所有权人在不动产转移登记时,自愿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按照《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银子湖水都棚户区安置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永政函20196号)执行。缴纳后,出让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七十年(使用权期限以该宗地上的首户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安置房,房屋用途为住宅

第八条 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安置户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交易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和契税后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照《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银子湖水都棚户区安置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永政函20196号)执行。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  安置单位与安置户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协议)》;

(二)  安置单位安置户出具房屋《结算证明(结算票据)》,结算证明中必须包含结算价格和是否结清等内容;

(三)  安置户携带《拆迁安置合同(协议)》《结算证明(结算票据)》到税务窗口缴纳契税,缴纳契税后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  契税缴纳后,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一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

(三)《拆迁安置合同(协议)》《结算证明(结算票据)》、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

(四)原拆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契税完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特殊事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政策咨询电话:0951-8016201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  14:0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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