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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永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永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土地建设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和面积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望远镇西位村一组、胜利乡许旺村八组,东至厦门路和宁夏金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西至唐徕渠,南至福银路,北至拟建设的规划路。
(二)拟征收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282.38亩,其中望远镇西位村53.34亩,胜利乡许旺村229.04亩。
二、拟征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涉及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五)款征收土地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土地权属:本次拟征收望远镇西位村和胜利乡许旺村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43.54亩,其它地类38.84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千处百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2〕86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政策
(一)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千处百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2〕86号)规定执行。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原则:被拆迁住房农民的补偿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只对有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补偿安置(凭户口簿进行安置)。
(三)住房安置:
1.以在册居住人口计算,按每人35平方米,均价700元/平方米进行安置,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现金。拆迁企业原则上不安置营业房和住房,已经在其他地方新建住房的农户,不予安置楼房。对本次拆迁农户将进行现房安置。
2.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自行拆除的农户,给予拆迁居住房(正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
3.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的,过渡期租房补贴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补贴发至房屋安置时为止。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拆迁的分别给予每户1000至3000元不等奖励。
5.被安置房屋统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配。
6.拆迁户不愿意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的,可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费自签订协议并将附着物拆迁完毕后30日内首付30%,剩余70%补偿款在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六、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5日。
七、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九、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方案并公告。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永宁县杨和街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员:张剑飞
联系电话:18909507141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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