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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MB1578437Y/2021-00348 文  号 永自然征地(2021)2号 生成日期 2021-04-14
发布机构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垃圾转运站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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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转运站地块范围内的胜利乡陆坊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胜利乡陆坊村。四至范围:陆坊村农田以南,陆坊村农田以北, 陆坊村农田以东,陆坊村农田以西。

三、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0.45

四、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面积0.45亩,补偿标准39000元/亩,补偿金额17550元(大写:壹万柒仟伍佰伍拾元整)。

)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五、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永宁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

六、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无果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七、安置政策

1、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永宁县千处百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2〕86号)文件规定执行。

2、拆迁补偿及安置原则:被拆迁住房农民的补偿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只对有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补偿安置(凭户口簿进行安置)。

3、住房安置:

(1)以在册居住人口计算,按每人35平米均价700元/平米进行安置,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现金。拆迁企业原则上不安置营业房和住房,已经在其他地方新建住房的农户,不予安置楼房。对本次拆迁农户将进行现房安置。

(2)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自行拆除的农户,给予拆迁居住房(正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

(3)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的,过渡期租房补贴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补贴发至房屋安置时为止。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拆迁的分别给予每户奖励3000至1000元不等奖励。

4、被拆迁户统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置分配。

5、如果拆迁户不愿意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的方法,补偿费自签订协议并将附着物拆迁完毕后30日内首付30%,剩余70%补偿款在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6、拆迁工作人员按照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多次洽谈未能达成协议的住户,将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八、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1414日至2021513日。

九、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联系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永宁县杨和街永宁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与利用股

联系人员:谢永平

联系电话:13995286601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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