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宏因保管不善,将永国用(2012)第3261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贵宏
永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4年7月15日
索 引 号 | 11640121MB1578437Y/2024-00283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15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关 键 字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是否有效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