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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工作环境,依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宁建(建)发〔2017〕32号)现将永宁县招标投标投诉流程及举报方式公开如下:
一、投诉提交内容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投诉书必须由其法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投诉受理情形
(一)投诉受理的情形
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2、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书内容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投诉。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方式投诉的未经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3、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
4、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
5、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
6、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7、超过投诉期限的;
8、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9、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0、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恶意投诉的情形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恶意投诉。
1、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向网络、报刊等媒体提供失实信息,或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散发失实信息的;
3、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的,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通报,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投诉的处理
(一)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二)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投诉受理联系部门: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办
投诉受理联系人:郭莹
投诉受理联系电话:0951-8011445
网络举报投诉受理渠道:ynxfghgx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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