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 引 号 | 640121-101/2020-00005 | 文 号 | 宁发改价格(调控)〔2019〕822号 | 生成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责任部门 | 转载自自治区发改委 | 关 键 字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是否有效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