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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01/2018-92938 文  号 宁价商发[2018]10号 生成日期 2018-05-08
发布机构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物价局 关 键 字 降低 商业用电 价格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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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措施 

1.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将我区现行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执行方式分为两部制和单一制。其中,属于大工业用电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属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其余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户仍执行单一制电价。 

2.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3.清理规范向转供电用户加价。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公司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二、执行时间 

此次降价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主动服务企业,引导用户合理选择电价,及时通知用户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相关政策按时执行到位。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监督落实工作,尤其要按照政策规定监督并进一步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的各类加价行为。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表 

2.宁夏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3.宁夏电网输配电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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