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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6号)精神,完善我区天然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机制,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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