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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3〕342号 生成日期 2023-06-05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93X0/2023-00046
发布机构 永宁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效力状态 有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我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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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报核定我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宁司函〔2023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规定,结合我区考试考务费成本监审情况,现就我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

客观题考试每人15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1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含按《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司法通〔2018123号)规定应上缴司法部的考务费每人42元(其中客观题考试每人22元、主观题考试每人20元),以及你厅组织考试用于宣传、报名、监考、督考、租用考场、发放证书等费用。在收费标准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你厅是我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收费主体,要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时将考试考务费全额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生监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核定我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20302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5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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