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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7-04-11
来源 永宁县财政局 解读单位 永宁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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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我区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紧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我区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取消或停征《通知》中明确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尽快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各市、县(区)财政局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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