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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3X0/2024-00024 文  号 宁财(农)指标〔2023〕845号 生成日期 2024-02-01
发布机构 永宁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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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3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报送2024年第一批提前下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解计划建议方案的函》(宁水函发〔2023〕181号),经研究,现将 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32327万元提前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全部作为 2024年度的正式指标,在2024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再对提前下达的资金另行发文。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要将本次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二、请根据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本次下达资金中安排给5个脱贫县的资金,如需统筹整合使用,请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11个厅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市、县(区)财政局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规定,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否则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五、有关市、县(区)财政局要会同同级水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对绩效目标进行细化调整完善,务必于2024年2月 10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脱贫县和自治区有关单位同时做好绩效目标报送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对报送的绩效目标(见附件 3)进行审核汇总后按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将作为今后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要求,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绩效。自治区水利厅要严格落实绩效目标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工作,确保如期实现绩效目标。

本次下达资金收入请列 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各市、县(区)30807万元支出请列“21303水利”,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1450万元支出请列“2130314防汛”,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 30万元、秦汉渠管理处20万元、唐徕渠管理处 10万元、西干渠管理处 10万元支出请列“2130306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其他市、县(区)及自治区有关单位绩效目标表

      3.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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