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做好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有关工作,支持各地积极开展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3年自治区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现将自治区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预算指标 800万元予以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粮油生产防范应对霜冻、干旱、冰雹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及病虫草鼠危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减少粮油灾害损失。各有关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受灾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涉及购买服务的,按照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各有关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等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四、各有关县(区)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细化制定绩效目标,积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本次下达资金应结合实施项目的情况,参考附件2认真填报绩效目标表,并于2024年1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
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19防灾救灾”科目。
附件:1.自治区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分配计划表
2.自治区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