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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3X0/2024-00020 文  号 宁财(农)指标〔2023〕802号 生成日期 2024-02-01
发布机构 永宁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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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有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十一批)的通知》(财农〔2023〕99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建议的函》,现将 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预算指标 3330万元予以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修复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棚(圈)等生产设施等方面,帮助受灾地区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增强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为直达资金,各有关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受灾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按照直达资金的管理要求,及时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各有关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等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三、各有关县(区)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参考附件2认真填报绩效目标,并于2024年 1月 15 日前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绩效目标填报要与相关防灾救灾工作对应,与投入金额相匹配,清晰反映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在预算执行中,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19防灾救灾”科目。

附件:1.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表

      2.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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