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机构:
根据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指标10816.36万元(详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及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严格按照《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及当地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对当地保险机构承保的农业保险保单进行审核,依据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尽快支付保费补贴资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请西夏区、永宁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从宁财(农)指标〔2022〕569号文件中调整相应指标用于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奖补,并认真做好保费补贴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详见附件1)。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及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弥补县级补贴;对投保人未缴保费、或保险机构重复投保、虚假投保等情况,不予认定和核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并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
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及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在年度末会同各保险机构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并将年度绩效报告(包括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
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科目。
附件:1.202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第四批)及中央财政奖补地方优势
特色产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二批)预算指标分配表
2.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全年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