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机构:
根据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指标14243.86万元(详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及当地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对当地保险机构承保的农业保险保单进行审核后,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尽快支付保费补贴资金。
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投保人未缴保费的,不予认定和核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按照中央、自治区及市、县(区)承担比例核算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弥补县级补贴,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将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及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在年度末会同各保险机构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并将年度绩效报告(包括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于2024年1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
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科目。
附件:1.2023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第三批)预算指标分配表
2.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全年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