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二批)的通知》(财农〔2023〕29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报送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二批)、自治区防汛岁修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宁水函发〔2023〕78号),以及2023年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经研究,现将2023年中央水利救灾资金580万元和自治区防汛岁修资金37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用于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自治区防汛岁修资金主要用于水利防洪工程水毁修复。请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0〕16号)管理使用资金。
二、请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请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做好竣工决算,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三、请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照资金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3),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请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发生,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否则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五、本次下达中央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314防汛”;自治区资金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314防汛”。
附件:1.2023年中央水利救灾资金和自治区防汛岁修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2023年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3年自治区防汛岁修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