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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3X0/2023-00070 文  号 宁财(行)发〔2023〕309号 生成日期 2023-09-12
发布机构 永宁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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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财政部 国管局 中直管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召开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二、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办法》中四类会议参会人员由原一般不超过60人调整为一般不超过50人。

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线下费用:《办法》规定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

(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四、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

(一)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二)线上费用不纳入《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原则上线上会议费用不得超出同等规模线下会议费用。

线上费用开支仅限于运营商、第三方软件服务公司等企业提供的会议服务,依托各级党政机关专网,单位内部电视电话及电子政务内网、专用通讯设备等召开的线上会议,不属于线上费用开支范围。

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五、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销。线上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六、各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会议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妥善保管会议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七、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统筹,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简化办会形式,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参会人员数量,减少陪会。

八、各单位应在《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从严从紧核定会议费预算,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九、各单位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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