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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MB16294095/2022-00018 文  号 永综执发〔2022〕5号 生成日期 2022-03-17
发布机构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成立永宁县综合执法局行政案件 审议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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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强化执法内部监督,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永宁县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简称案审委),现将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组成人员

主   任:张  昊 党组书记、局 长

副主任:杨平德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宝权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瑞 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晓凤  党组成员

员: 张学峰   四级主任科员

        吴  靖  局综合办公室主任        

        李媛媛  大队法规室主任        

        陈子宇  法律顾问

案件审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由法规室同志负责案审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案审委职责

对本机关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审理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较大复杂案件

负责确定应当由案审委审理的案件。

三、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四、案审会议程序

案审委会议程序案审会召开,由法规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提前三天申报,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承办队室、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法规室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案审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案审委讨论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充分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案审委制度规定

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必须经案审委2/3以上员参加方可召开。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案审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适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案审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案审委员签字。

案审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六、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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