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宁镇人民政府、李俊镇人民政府、胜利乡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19〕787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永宁县2019-2020年度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第二次自然灾害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丁心 联系电话:8021879
附件:《永宁县2019-2020年度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第二
次自然灾害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宁县2019-2020年度冬春生活救助
工作第二次自然灾害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19〕78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需救助的困难群众得到有效的救助,切实让受灾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力做好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受灾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不出现一人挨饿受冻、流浪逃荒等非正常现象;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度过一个快乐、温馨、祥和的新春佳节;确保不发生因救助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众上访问题。
二、补助标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的发放标准为: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每人每次100元。共发放5次,2020年春节前发放1次,2020年2月、3月、4月、5月各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日期由乡镇自行决定。
三、救助形式
(一)救助对象。
根据《永宁县2019-2020年度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永应急发〔2019〕66号),确定李俊镇玉泉营、闽宁镇、胜利乡黄羊滩冬春救助对象需救助人口共计187户488人,其中:李俊镇玉泉营51户145人、闽宁镇1户4人、胜利乡黄羊滩135户339人。
(二)资金发放形式。
1、冬春救助补助以口粮救助为主,将以下拨救灾资金的方式进行发放。县应急管理局将会把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第二次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下拨至有关乡镇,由受灾乡镇通过“医保卡”方式下发至受灾群众。
2、乡镇救灾助理员要亲自负责资金发放,严禁村社干部代领、冒领。要填写好发放手续,建立第二次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发放台账,确保顺利发放。发放结束后,将发放台账、发放财务手续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1、有关乡镇要高度重视冬春生活救助发放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任务加以落实。发放过程中,要组织好民主监督、民主评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放公平、公正、合理,严防发生攀比、上访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民政负责人要当好领导参谋,把握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管理程序。
2、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县应急管理局将于2020年5月对两次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救灾款物使用相关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3、请有关乡镇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第二次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发放,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4、请有关乡镇将救助对象人员名单进行第二次公示并建立公示资料,确保人民群众无异议。
5、请有关乡镇开具收据并于2020年1月13日送至永宁县应急管理局;李俊镇玉泉营51户145人,计划划拨资金72500元整;闽宁镇1户4人,计划划拨资金2000元整;胜利乡黄羊滩135户339人,计划划拨资金169500元整。
6、收到款项后,请有关乡镇必须在春节前完成第一批补助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