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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应急发〔2019〕24号 生成日期 2019-06-11 索引号 640121-119/2019-00023
发布机构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安监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县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意见》和《县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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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室:

现将修订后的《县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意见》和《县应急管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2019527

(此件主动公开)

应急管理“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县委《关于印发永宁县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项目审批等制度。为贯彻实施这一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有利于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有利于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形成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利于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精力抓大事、抓监管、抓执行力,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二、实施意见

建立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从宏观管理负总责,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副职领导向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党政主要领导对副职领导行使权力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

(一)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分管副职领导根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程序,职能科室及分管副职领导提出的干部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方案和干部奖惩等事项必须提交党支部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分管副职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建立和实行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确定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经费支出数额权限和大额度资金的界限,超过分管领导直接审批权限规定数额的,分管副职领导审批后,须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大额度资金的收支方案先由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财务印鉴不作变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局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领导根据承担的职责权限负直接责任。建立分管副职领导定期向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财务工作制度,实行财务公开等制度。

(三)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投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按规定具体负责,党政主要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涉及工程项目的重要事项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由分管副职领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建设与管理。健全完善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分管副职领导定期向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工程建设情况等制度。

(四)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由分管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操作。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审批流程和权限。

(五)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由分管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问题及时纠正。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集体采购。小额度物资采购由各科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集中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领导责任。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是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 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制度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 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不是党政主要领导不管或不加强管理这些工作,而是在不直接分管的前提下对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和有效监督,履行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权力的监管责任,仍然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梳理权力清单,明确职责权限。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要对五项工作权力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干部人事工作作一次分析研究,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工程项目进行一次督查,物资采购工作进行一次梳理,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摸清家底,列出清单。要将五项工作的权力清单分别授权领导班子、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领导,并明确分管副职领导的工作职责、权限及运作程序,确定权力交接的时间,及时办理变更等手续。要充分支持分管副职领导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分管副职领导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对领导班子集体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不得擅自超越工作权限。职权未明确的事项,要主动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局属各学校(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参照执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工作纪律。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县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 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

县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 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组织人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县安监局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到会,紧急事项可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商议。  

第四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财务工作。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分管局领导审批; 4.三千元以上大额资金的支出。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支出,增加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手续。一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5.局领导报销由本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长报销由局长审批; 6.执行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每半年向领导班子报告财务收支等情况,并在局政务公开栏内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下列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所管理干部的任免均实行票决。1.申报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录意向,招聘、辞退岗位合同工以及对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及岗位合同工的调动和奖惩; 2.本机关干部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3.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使用意见; 4.上级要求推荐各类人选的提名; 5.研究决定给予本单位有关集体和个人奖励、处分等; 6.财务、招投标等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拔、任免、推荐和调动。(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确定一名除分管财务之外的局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所有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批准。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对应大额资金支出规定办理。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价服务实行公开招投标,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招标方案,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所有采购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考评的内容。  

第七条  对本实施细则所述事项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或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方案(修订)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县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态”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永宁县应急管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安全生产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事项,列入重大决策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年度规划、安排和主要工作目标的安排和确定;

2.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后备干部的确定;

2.股级干部的任免、轮岗、交流;

3.工作人员评先评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大宗物品采购;

2.重要会议决策。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事业经费支出金额一次性10000元以上的开支;

2.项目资金支出50000元以上。

二、集体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实行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党政一把手 “末位表态”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会讨论决定,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决定。

(二)集体决策范围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内容时,由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决策内容,可以邀请相关其他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前,应由承办股室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并书面通知班子成员酝酿,不得临时动议。

1.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由分管领导先提出初步意见,并经过必要的调查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集体讨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在召开领导班子集体会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后备干部的确定、股级干部的任免以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先进个人的确定、奖励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会讨论作出决定。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

3.重大项目安排,事前提出项目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集体议定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4.大额度资金使用,支出限额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超出限额以上的集体决策后,实行“会签制”,支出票据,由领导班子成员主要领导(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三人以上会签;项目资金支出采取县级报账制,实行“三专”管理制度和审批“会签制”,由工程技术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会签,报县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拨付。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领导班子集体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即党政正职不得首先表态和个人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先行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由党政正职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  上提出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口头表决方式做出决策或决定。

(三)凡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四)领导班子集体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应达到规定人数,会议方可举行。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在紧急情况下,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多数意见执行。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党政正职事后要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七)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股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

(九)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党政正职的表态意见、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集体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领导班子集体会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室负责催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领导班子汇报,并向本单位或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党政负责人要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成员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其它因违反本实施方案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纪委、组织部、杨锋常务副县长,本局局长、副局长。

永宁县应急管理                20195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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