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县共统计发生风雹灾害2次,日期分别为7月17日、8月11日,涉及闽宁镇、望洪镇、胜利乡、杨和镇四个乡镇,上报受灾人口共计576户2520人。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冬春救助和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宁应急函〔2020〕87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2020—2021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冬。结合我县受灾情况实际,制定永宁县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一、需救助人数
经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确定闽宁镇武河村共计25户104人为永宁县2020-2021年度冬春救助需救助人员(25户104人均为低保户、散居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资金标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规定,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根据《永宁县2020-2021年度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低保户、散居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人员发放二次;一般受灾群众发放一次。
三、资金来源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0〕769号)规定,我县2020年分配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75万元。
四、资金分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0〕769号)和我县2020年受灾情况,向受灾乡镇分配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共计75万元。
其中:闽宁镇人民政府分配30万元;
望洪镇人民政府分配20万元;
胜利乡人民政府分配20万元;
杨和镇人民政府分配5万元。
五、资金使用和监督
闽宁镇人民政府可用此次分配的30万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付闽宁镇武河村25户104人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共计20800元。并在2021年2月10日前将资金发放至2020-2021年度冬春救助需救助人员账户。
请望洪镇、胜利乡、杨和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进行管理,严禁私自发放、挪用。
县应急管理局将在3月底邀请县纪委监委对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