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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9/2021-00042 文  号 永安办发〔2021〕23号 生成日期 2021-07-16
发布机构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做好永宁县2021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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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提高我县危化企业、易燃易爆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和企业雷电灾害防御能力,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防雷减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要站在保护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加强气象灾害防范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全面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安排和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危化企业、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切实履行雷电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是雷电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切实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的主体责任,应按期主动向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并密切配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雷电防护装置,要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按照国家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自检和内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将雷电灾害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活动,要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对在检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汇报情况

五、扎实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及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具有发生时效短、电磁辐射强烈、毁灭性强,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防御雷电灾害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强化雷电灾害事故快速处置报送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应对及时,处置有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开展防雷宣传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切实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严格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追究制度

行业监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企业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巡查检查力度。对防雷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急预案制定不完善、组织培训不到位的单位和企业要限期整改。

各责任单位和检测机构要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制度,将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议程,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工作到位,确保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顺利开展。对存在防雷装置拒绝进行安全检测或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没有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而从事检测活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许可等级范围开展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雷电灾害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科普宣传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发放宣传单等各类传播平台和方式,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有效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永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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