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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MB1627315M/2023-00032 文  号 永安办发〔2023〕3号 生成日期 2023-03-30
发布机构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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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22年5月11日,贺兰县丰庆东路与和平街交叉口东南角污水泵站2名工人在维修污水泵站出水汇管过程中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22年7月31日,金凤区北京中路森林半岛物业公司1名工作人员在维修13号楼下污水井时中毒昏迷,2名工友盲目施救相继中毒昏迷,最终因中毒和窒息导致2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人受伤。2023年1月7日,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聘请维保人员在长晶炉内进行维保作业时,因未进行充分通风,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近期,有企业再次发生有限空间作业涉险事故,幸救援妥当,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事故反复发生,全面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全面做好有限空间常态化排查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涉及工矿商贸、地下管网、市政工程、城镇燃气、特种设备、农村沼气、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众多行业领域。伴随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旺季,管道清理、污水池清淤、地下作业等有限空间作业频率明显增多,加之有限空间作业具有全天候、跨季节、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作业人员在通风不到位、检测不到位、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贸然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极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各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立即行动起来,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附件1),通过自身力量或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动态辨识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核查有限空间基本作业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全面设置有限空间告知牌等警示标志、标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二、强化作业管理,全面落实有限空间安全防范措施

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附件2,全面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六个必须”:必须实行作业审批。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主管单位及施工企业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有限空间进行筛查确认和登记建档。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由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否则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培训持证上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必须进行检测通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检测分析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保证作业前、作业过程实时监测和强制性持续通风。必须做好个体防护。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安排专人监护。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明确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必须实施科学救援。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救援必须做好救援人员自身防护,不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用品不得进入有限空间救援,坚决杜绝盲目施救。

三、强化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有限空间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培训教育,强化重点人员的教育培训。要督促权属单位和企业加强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个人培训档案。要严格落实每日“班前会”等制度,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典型事故案例宣传警示教育,让广大职工群众真正受到警醒,自觉引以为戒,不违章作业、不盲目施救,确保安全生产。要加大科普教育宣传力度通过融媒体、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短视频等各种宣传媒体平台,广泛开展有限空间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执法监管,全面压实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主体责任

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特点,认真分析研判,聚焦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抓住关键和薄弱环节,将有限空间作业作为重点检查和执法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从业人员未接受有限空间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等情形。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约谈曝光、行刑衔接等手段,强化执法震慑,不断巩固和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事故发生。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全面倒查生产安全情况、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乡镇(街道)、园区、部门要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4日前,将前一季度阶段性工作情况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邮箱:ynxaqsczxzzsn@163.com)。

附件: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

永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马旭东8021879


附件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序号

行业

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

冶金

1.工艺炉窑:均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常化炉、罩式炉、沸腾炉、干燥机、回转窑等;2.槽罐:燃料罐、氮气球罐、重油罐、汽油罐、碱水罐、鱼雷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3.煤气相关设备设施:发生炉、管道、煤气柜、排水器房、风机房、煤气排送机间、阀门室等;4.地坑: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5.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锅炉过热器;空分塔、水冷塔;使用六氟化硫的高压电控室;电缆坑(井)、地下液压室、地下油库、焦炉地下室;污水处理池(井)、密闭循环水池、地下排污隧道;给排水等管道;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环冷风箱;脱硫塔、脱硫浆液箱、脱硫流化底仓、料仓、料斗、除尘器、烟道等。

有色

1.工艺炉窑:铸造炉、保持炉、煅烧炉、铝台包、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2.槽罐: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酸碱罐、分解罐、沉降罐、母液罐、稀释罐、精制液体罐、煤气站电捕集罐、车载储槽、电解槽等;原燃料储罐、原料仓;3.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除尘器、烟道;蒸汽缓冲器、压煮器、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化室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建材

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机械

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轻工

1.工艺设备: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煤气发生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干燥塔、蒸煮塔、氧漂塔、漂白塔、卸料塔、喷放仓、料仓、预蒸仓、反应仓、腌制池等;高压均质机、麻石除尘器、干燥机、水力碎浆机、转鼓、蒸球、喷方仓、预浸器、分离器、流浆箱、黑液槽、汽鼓、汽包、澄清器、消化器、粉碎回收容器等;2.槽罐:原材料罐、贮糖罐、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维持罐、糖化罐、层流罐、调浆罐、发酵罐(池)、种子罐、流加糖罐、维持罐、消泡沫剂罐、结晶罐、奶罐、储油罐、浸出罐、蒸发罐、浓缩罐、分离罐、厌氧罐、饱和罐、酒母罐、储酒罐、酸碱罐、过滤罐、搅拌混合罐、脱色桶等,冷水储槽等;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池(沟、槽)、盐液池、水处理池、沼气池(罐)、中和池(桶)、浆池等,原材料仓、恒温库、速冻库(箱)、冷库、蒸发脱水干燥房、地下泵房等,除尘器(沉降室、布袋除尘器等)、烟道等。

纺织

1.纺纱工序:清棉设备、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2.织造工序:浆纱机、浆染联合机的烘箱部分;3.染整工序:退煮漂联合机、烧毛机、轧染联合机、热熔染色联合机、碱减量机、液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经轴染色机、筒子纱染色机、绞纱喷射染色机、绞纱箱式染色机、筒子纱射频烘干机、绞纱烘干机、成衣染色机、散毛染色机、散毛烘干机、罐蒸机等设备的封闭、半封闭烘燥箱、房部位;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纺织空调系统的送回风道、除尘室、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烟草

1.工艺设备: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2.公辅设备设施: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水池等。

商贸

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井、化粪池、粮库(仓)、冷库等。

通用

各类井(电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

注: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但经企业辨识、认定为有限空间的,可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2

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的空间,包括化粪池、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负责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有效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防护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全状态。

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业发生事故时,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救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器具、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具备下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有依法设置和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人员;

(三)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具备安全生产防治技含检测技术和应急救援能  力;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安全生产条件。

具备条件的市政、通讯、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冶金轻工等有限空间作业集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从事有限作业的专业施工队伍。

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

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包单位签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十条  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作业不会对其他作业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禁止同时进行互相冲突的交叉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负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已经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人员外,凡从事化粪池、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闸井、集水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现场作业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十三条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体检。

癫痫、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二十四条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隔离式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制通风设备、金属切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装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护、更换,以保证装备正常使用。

四章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

(二)未在作业前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和评估的;

(三)未在作业前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及对方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五)未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限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

(六)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的

(七)发生事故后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章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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