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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4-02-28 09:13

一、行政复议机关(具体业务由行政复议机构永宁县司法局办理)

名称:永宁县人民政府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南街

二、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名称:永宁县司法局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宁和北街与胜利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业务由永宁县司法局办理)。

(1)当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永宁县人民政府(具体业务由行政复议机构永宁县司法局办理)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宁和北街永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办(206室)

联系电话:0951-8459377

(2)邮寄申请: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宁和北街2号永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办(203室)

联系电话:0951-8459377

邮编:750001

(3)互联网申请:行政复议服务平台(xzfy.moj. gov.com)或掌上复议小程序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提供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审查。

3.审理。受理后,复议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4.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5.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复议办理收费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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