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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3-02-14 17:15

永宁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宁法发〔2021〕6号)决策部署及有关工作要求,推进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工作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过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为推进法治永宁、平安永宁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实行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一个窗口”对外,构建权威科学、统一的行政复议体制,建立健全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开展行政复议办案场所、人员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化建设,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为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体制提供永宁经验。

三、改革任务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统一行政复议机构

1.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理政府委托管理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2.统一行政复议机构和工作职责。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对外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承办相应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事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3.保障改革顺畅衔接。改革实施前,县人民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律和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管辖机关。

(二)落实人员配备要求,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4.落实人员编制配备和机构设置。严格落实“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做到“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合理调配编制资源,至少增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编制2名。按照“受理、审理、监督、执行”分离的原则,增加内设机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办案人员,确保改革后平稳承接各项工作。

5.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格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推动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6.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人民政府组建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提供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

7.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对照自治区出台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及操作规定,制定、完善我县相关制度规定,构建统一、科学、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咨询宣传点,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8.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办案,强化案件录入管理,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平台资源、数据成果提高办案质效,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实时更新、精准分析在线指导等功能。逐步推进使用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审批等功能,真正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作用。

9.加强行政复议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行政复议的宣传力度,向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行政复议咨询等法律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10.加强工作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指导作用,通过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案例通报等方式,指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机构定期向县委和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将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向乡镇和部门通报;在办理县直部门的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书、建议书、意见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倒逼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对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整改不力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联合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认定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应当依法通报县纪委监委

(四)加强工作保障

11.创新和完善案件办案机制。根据案件难易繁简,建立快速高效的案件办理机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审理,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采取办案组合议、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听取复议咨询委员会意见等形式,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现场勘查、专业鉴定等方式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自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调解、和解、协调工作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及时组织调解和协调,切实做好化解工作从源头解决行政争议

12.加强办案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接待、听证、调解、阅卷、会议、档案室等业务用房,配齐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案设备,根据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保障公务办案车辆。

(五)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13.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县直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但依然承担行政应诉职责。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队伍、制度和能力建设,通过整合本单位法律专业人员、统筹使用政府法律顾问等方式,配齐配强行政应诉人员,打造专业的行政应诉团队。要切实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依法应诉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严格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认真落实司法建议。要加强行政应诉信息化建设,及时通过行政应诉平台录入和报送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要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互动,建立协调沟通和纠纷化解机制,共同化解行政争议。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确保改革要求落到实处,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工作责任。县委编办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行政复议职能、机构、编制的调整及人员录用等工作,使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财政局、司法局要按照要求落实好行政复议办案经费、设备和业务用房。司法局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督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采取多种贴近人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主动公开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行政复议指南等信息,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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