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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接待制度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3-02-14 17:12

行政复议接待制度

1.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2.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基本情况的相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确认是否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并告知补正注意事项。

6.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填写行政复议受理案件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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