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制度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2-23 11:49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案件调查和案件议决相分离的运作方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受理、调查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会议按照委员名单顺序或与案件业务研究范围有关联委员优先原则,选择5-7名单数委员参会。委员在听取案件调查基本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问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各自填写表决票,现场统计,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每起案件的议决意见,形成决定书文稿报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发。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拥有对委员会议决意见的否决权,可以拒绝签发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拒绝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的会议重新议决。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审查的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及程序性文书统一加盖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审查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及程序性文书加盖相关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拟维持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直接签发复议决定,拟撤销、变更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上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复议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