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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30 来源:永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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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永宁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将于202341日起施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我涉及黄河流域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永宁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政府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清理重点是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精神和《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一)《黄河保护法》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清理中应对不符合《黄河保护法》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防止立法放水。比如《黄河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二)《黄河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制度,清理中应对与这些保护制度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比如黄河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届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

(三)《黄河保护法》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清理中应注意做好与黄河保护法的衔接,避免放松管控。比如《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对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在黄河流域开发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行为提高处罚幅度,并增加对在特定区域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

(四)把集中清理与抓紧研究完善出台《黄河保护法》实施相关配套规定结合起来。比如《黄河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目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审核的原则组织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安排专人专班负责,抓紧组织开展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工作,确保清理无死角、无漏洞、全覆盖。特别是要认真撰写清理结果报告,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文件清理表。对工作质量不高、不按时上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二)在清理过程中,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中央有关精神和《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抓紧履行有关程序。

(三)各单位务必于20234412前将附件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司法局204,电子版发送至nxynxfzb@163.com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永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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