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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永宁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的决定

2024-05-09 15:06    

  

2024430日永宁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永宁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永宁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永宁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永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永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永宁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永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永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更名后,委员会主任职务名称随之变更,不再重新任命。

  

  

永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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