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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永宁县发改局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永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停车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来访、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一、永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 | |||
单位:元/平方米·月 | |||
序号 | 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 | |
无电梯住宅 | 带电梯住宅 | ||
1 | 准物业 | 0.70 | 1.00 |
2 | 一级物业 | 0.90 | 1.20 |
3 | 二级物业 | 1.20 | 1.50 |
4 | 三级物业 | 1.50 | 1.85 |
备注 | 1.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可上浮,下浮不限。 2.服务标准按照《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 3.无电梯住宅收费标准包含公摊水电费,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包含电梯费、公摊水电费。 4.一楼住户无地下储藏室、地下车位(库),可按照无电梯住宅标准缴费。 | ||
二、永宁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收费标准(征求意见) | ||||
单位:元/车位(库)·月 | ||||
序号 | 车位类型 | 拟定收费标准 | 其中: | |
(最高指导价) | 租赁(使用)费 | 服务费 | ||
1 | 地上 | 100 | 55 | 45 |
2 | 地下 | 210 | 150 | 60 |
备注 | 1.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可上浮,下浮不限。 2.此收费标准按车辆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前30分钟免费,超过时间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其所在区域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免收及优惠政策按照所在区域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政策执行。 4.机械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5.此收费标准为住宅小区业主向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租用车位收费标准,业主自有车位只需缴纳车位服务费。 | |||
公告时间: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7月3日
联系电话:0951-8481503
电子邮箱:ynfgjgb@163.com
地址:永宁县杨和大街265号(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办公室)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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