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永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时间:2024-07-17 来源: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永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请大家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具体公示如下:

一、概况

1.名称:《永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概况: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永宁县实际,永宁县自然资源起草了《永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永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制定和落实,旨在规范永宁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在征收拆迁工作过程中尽最大限度保证拆迁户的利益,做到“尊重民权,保障民利,改善民生,和谐拆迁”,使拆迁安置工作和谐有序展开。

二、征求公众意见

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和收集相关利益群体意见,相关个人、群体、企事业单位对《永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有任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可以采取打电话、发邮件或微信扫码填写问卷等方式向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反馈。

三、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即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

四、相关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剑飞  联系电话:18909507141

附件:《永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永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