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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7-29 15:43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及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60元/生.月调整为380元/生.月。

2.一类城镇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80元/生.月调整为260元/生.月。

3.一类农村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80元/生.月调整为230元/生.月。

4.二类农村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40元/生.月调整为180元/生.月。

(二)优惠政策。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幼儿入园,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向幼儿园申报,经幼儿园核实确定后,其收费标准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

二、收费监管有关规定

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四、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了永宁县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听证会,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参加人一致同意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一是符合中央的政策要求。2018年 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我县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是自治区物价局在2009年制定的,已运营了近13年时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与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公办园的人员费用、运营费用等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办园成本逐年提升,虽然政府对公办幼儿园的财力投入逐年加大,但仍然不能满足办园发展需要,低收费影响了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离老百姓高品质幼儿教育教学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三是有利于缓解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之间的价格矛盾。

(二)补充更新公办幼儿园的玩教具等设施设备,改善园舍内外环境,为幼儿创设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建议予以采纳。理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幼儿教育质量的期待,现有收费标准远远解决不了园舍环境的改善,玩教具的更新等问题,从根本上制约了幼儿园的高品质发展。调整保教费后,要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应达到规定要求,为幼儿园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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