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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8-01-25 11:03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永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于2018126日(星期五)12:00点前报送永宁县环保局304室。

联系人:杨    电话8013983   邮箱:ynxhbj2006@126.com

              

永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20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永宁县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3.生活污染源。废气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抽样调查城乡居民燃煤、燃气消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废水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和乡村。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16.11-2017.12):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设立机构,落实经费,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库。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和普查试点工作。同时,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18.1-2018.12):全县开展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录入、汇总和质量审核工作,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数据的汇总上报。

 3.总结发布阶段(2019.1-2019.12):汇总发布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表彰。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在全县范围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一)基本原则。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第三方服务购买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永宁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县污染源普查中污染源清查、调查、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接受自治区、银川市普查办的监督、抽查评审、验收,全力做好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工作,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技术报告,建立污染源数据库,负责普查结果发布,配合上级部门完成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各阶段方案、技术报告和数据库建设,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除工业园区外的调查并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管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望远工业园区:负责园区内污染源的普查,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等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国土局:负责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支撑,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城管局:提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负责建成区及望远工业园区内生活源的普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同时提供城镇范围内集中供热锅炉名录、移动源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并组织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等情况调查,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交通局:会同县公安局做好移动源普查工作;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的调查统计。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入河排污口信息和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农牧局:负责开展全县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源的调查;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机关事物管理局: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的保障工作,用于污染源的调查、区市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技术审核。

县市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登记信息。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永宁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要充分发挥环境科学研究院、行业研究机构、高校、环保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建立考核和监管奖惩制度。永宁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强化考核与监督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普查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好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重点调查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除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外,另外再面向乡镇(街道)和各部门抽调4名工作人员(需熟练掌握电脑操作)补充到县普查办负责汇总数据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各乡镇(街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数据填报工作。

(六)普查质量管理。县普查办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县普查办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普查经费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根据该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县财政局协助做好预算的编制工作,经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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