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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永宁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永党办发〔2021〕116号)整改措施清单第十三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的公示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2-03-24 15:04

根据永宁县《关于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

养殖企业只重规模扩张、不顾污染防治。现场抽查的19家养殖场普遍没有粪污厌氧消化、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大部分养殖场无粪污处理和利用台账,粪污暂存设施不符合“三防”要求,并且长期储存,将暂存池变为发酵池或将粪污露天堆放,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牵头(责任)单位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三、整改目标

(1)联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审批服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养殖企业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并将养殖场环评、竣工验收手续做为市级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扶持的重要条件。

(2)督促规模养殖场建设符合“三防”要求的畜禽尸体暂存、粪污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杜绝污染环境。

四、整改完成情况

督促规模养殖场依法依规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目前,各养殖场正在推进环评验收工作,其中宁夏犇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已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督促规模养殖场建设畜禽尸体暂存间,张贴专用标识,设置警示标志等,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存放动物尸体,同时,指导养殖场做好病死动物尸体收集和转运登记记录。目前,全县共有10家畜禽规模养殖场与银川仁达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协议。

五、整改验收情况

2022年3月24日,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主要采取调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自治区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三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经查,《永宁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的第十三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同意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2年3月24日-3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反映,电话:0951-8019178。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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