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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醒敦促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一)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的;
(二)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的;
(三)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
(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六)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
(七)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有关经营者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对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或者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采取约谈、立案调查等措施。
二、约谈通知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四)行政机关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被约谈方应当自被约谈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被约谈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对有关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采取立案调查等措施;对有关行政机关,视情采取立案调查、通报其有关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议等措施。
三、立案调查通知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
(一)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
(二)经营者从事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
(四)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经立案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且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一)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
(二)经营者从事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对于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规范反垄断监管行为的重要举措,要将制度贯穿反垄断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督办,推动制度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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