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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聚晨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206X法定代表人:刘**)
你(单位)因违反《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宁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综执罚决字〔2025〕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永宁县综合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一、违法事实
2025年4月8日16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双庆路巡查时,发现你(单位)一辆车牌号为宁AD0**6的自卸车拉运渣土时未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视频)并形成现场笔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车队队长及司机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至此案件调查结束。经查,确定你(单位)存在未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银川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证明该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手续完备;
3.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事项;
4.宁AD0**6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涉案车辆宁AD0**6是属于宁夏聚晨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5.司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证明涉案司机身份信息;
6.永宁县综合执法局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执法人员调查时的现场情况;
7.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线索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8.本机关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场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及本机关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二、处罚决定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4月17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保持车辆整洁,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之规定,依据《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运输车辆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未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或者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鉴于你(单位)2023年度因未实施完全密闭运输行为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两次,本次决定对你(单位)未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永宁农村商业银行宁和支社(户名:永宁县财政局,账号:5002431500025-999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救济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永宁县司法局206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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