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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扎根一线、服务基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4〕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永宁县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宁夏户籍,毕业当年年底前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2024年申请的毕业生应是2019届、2020届和2021届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地点
区内高校毕业生向原毕业高校提交申请,永宁县户籍的区外高校毕业生向永宁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永宁县政府对面原永宁县第三中学院内2号办公楼一楼105室)提交申请。
三、申请时间
9月1日至11月1日(正常工作日)
四、申请要求
(一)基层单位及岗位要求
1.基层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县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
2.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的不属于基层单位。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不属于基层单位。
(二)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实际工作地点基层乡(镇)分布,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公告》。
1.在“地级市辖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非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2.在“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非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3.在县级的乡(镇)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4.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沙漠、戈壁地区工业区等工作地点不明确的由单位提供附近行政区划说明。
自治区行政区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三)基层工作年限及相关要求
1.学生毕业时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包括就业协议、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不包括劳务雇佣、自主创业、自由职业,下同),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按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年工作服务起始时间应连续,实际就业单位应是同一单位。
2.毕业生按照劳动合同要求,实际到岗服务,连续服务3年(截至2024年9月1日满36个月)及以上,在岗期间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我的宁夏”App可查询,下同)。
3.毕业生3年服务期内,考核合格。
2019年毕业的,应有2020年、2021年、2022年考核结果。
2020年毕业的,应有2021年、2022年、2023年考核结果。
2021年毕业的,应有2022年、2023年、2024年(截至2024年9月1日满36个月及以上)考核结果。
4.视为连续服务3年的三种情况。
(1)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同时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相关文件、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流水。
(2)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单位)或就业单位(签订合同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地点要求、县以下要求)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同时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实际服务单位需要提供接收证明)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无下级单位的,也可原单位继续缴纳)。
(3)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在乡镇服务期满2年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同时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须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服务1年的不享受补偿代偿);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上述三种情况中,与新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或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日期之一必须与前服务单位服务期结束月自然连续(如8月止,9月始)。
5.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1)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多个时段或多个单位服务累计满3年的。
(2)“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3)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例如:由生产一线岗位调整到管理、研发、销售、服务等岗位。
(4)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五、补偿代偿标准
1.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参加基层就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2.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不能同时申请获得补偿和代偿。并且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在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必须保持一致性。
3.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年份(参加基层就业年份政策标准)确定标准上限:2024年仅受理2019—2021年毕业的学生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补偿代偿标准执行。
六、申请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查验后退还给本人;
4.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聘用合同/录用文件等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当场查验后退还给本人;
5.我的宁夏APP社保缴费记录(含二次变动单位)打印件(连续36个月);
6.就业单位与实际工作地址(也必须属于基层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需提供二次调动、二次调派定岗、基层服务期满的证明材料;
8.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提供结清凭证;
9.“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当场查验后退还给本人。
七、其他说明事项
1.基层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工作基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复印件及与之对应的社保流水打印件,考核采用实际用人单位考核结果。
2.满足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3.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0951-8013169 0951-8013096
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
永宁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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