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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罚送告〔2024〕3号
宁夏杞赞农业专业合作社等2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局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4〕9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行政:吊销社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4〕9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学伟 邢梦璐,联系电话:8018112。
联系地址: 永宁县城杨和街原永宁县第三中学院内1号办公楼3楼302室
附:宁夏杞赞农业专业合作社等2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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