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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对宁夏杞赞农业专业合作社等2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吊销 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4-07-24 14:43


永市监罚20243

  

宁夏杞赞农业专业合作社等2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局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4〕9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行政:吊销社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4〕9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学伟 邢梦璐,联系电话:8018112。

联系地址:  永宁县城杨和街原永宁县第三中学院内1号办公楼3楼302室

附:宁夏杞赞农业专业合作社等2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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