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水利普查规模以下河流划界成果公告如下:
一、河流名称及长度
丰登沟(6.82公里)、一二支沟(第一排水沟)(5.96公里)、宁化村沟(6.75公里)、一一支沟(永涵沟)(3.04公里)、团结沟(11.58公里)、北渠沟(5.42公里)、小世沟(4.33公里)、东玉沟(4.95公里)、农丰沟(4.3公里)、三号沟(4.54公里)、红丰沟4.01公里)、桑园沟(2.17公里)、四三支沟(6.85公里)、银东干沟二支沟(2.3公里)、永清一支沟(13.86公里)、永清二支沟(6.64公里)、胜利沟(0.98公里)。
二、划定原则
1、有堤防工程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堤外坡脚护堤地之间的区域;
2、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老河坎)之间的区域;对于没有水文资料或者相关规划的,永宁县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管用、务实”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
3、其他河段:河道管理范围线紧邻公路、铁路等相关设施的管理范围线与其管理范围线相重合;
4、对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永宁县明确具体坐标,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三、管理要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公示期限
我县水利普查规模以下河流划界成果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7个工作日)。
五、水域管理界线划定的其他事项
1、本次只公告水利普查规模以下河流划界成果,划定的河道管理界线范围内土地权属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进行处置。
2、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划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指导,永宁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沟河道实地复核和审核,保障管理范围界线划定准确。
3、本次沟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划定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向永宁县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 驰 17695168825
罗永俊 18295670916
附件:永宁县水利普查规模以下河流划界基本情况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