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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40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3-21 14:02

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情况

整改任务40项银川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养殖、制药、加油站、机械加工、建材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10家,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形成一定风险隐患

二、牵头(责任)单位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整改目标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包括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搬迁。

四、整改完成情况

1、2018年1月至5月,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就搬迁协议与宁夏唐明制药公司多次协商并修订,同时资产评估公司对唐明两家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于5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2018年6月1日,永宁县人民政府给唐明公司下发《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土地调规补偿问题的函》、《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拆除唐明制药有限公司 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的通知》(永政函〔2018〕36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搬迁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61号)。

3、2018年6月9日,搬迁公司入驻唐明公司开始搬迁工作,先行对锅炉房、库房、车库等进行拆除。

42018年7月11日,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搬迁协议。

52018年7月-2019年3月,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两家企业拆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沟通协调,同时做好拆迁工作资料留存整理、拆迁款申请拨付等工作2018年9月,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除门房、围栏外47栋建筑物拆除完毕;2018年12月28日,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除水泵房、配电室、门房、围栏外12栋建筑物拆除完毕。截止2019320日,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所有建筑物(包括厂区围栏)拆除完毕。

五、整改验收情况

2019年3月20日,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县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水务局、胜利乡政府组成验收组对唐明两家企业搬迁情况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关闭搬迁工作已完成,所有建筑物已完成拆除,并对原厂址土地进行了复垦,搬迁完成后对当地地下水源不造成任何污染,完全达到整改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9321日至2019327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951-8011392

联系地址:永宁县城杨和南街263号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3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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