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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补的公示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8-12-04 14:13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方针,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教)指标〔2018〕372号)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永宁县2018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补工作实施方案》(永教发〔2018〕214号),由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申报,教育局组织人员严格审核,经2018年11月26日教育局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资金奖补,现公示如下:

三沙源上游学校,2016年7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奖补资金20万元;永宁县望远镇蒲公英幼儿园,2010年11月设立,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3.9万元;永宁县卓越幼儿园,2012年7月设立,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3.1万元;永宁县第二幼儿园,2012年7月设立,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4.2万元;永宁县教育局预留资金8.8万元,用于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培训专用,如培训经费不足由教育局补贴。

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分配。主要用于奖励在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及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等方面成效突出、工作扎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教师培训。

获奖补的民办学校必须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专门档案,将资金使用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校(园)法人为资金使用责任人。要认真对待资金使用工作,规范使用手续,对使用过程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校(园)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希望获得奖补资金的学校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为发展我县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公示时间:2018年12月512月9日

举报电话:0951—8016792、8011479


永宁县教育局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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