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范围
凡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2018年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对以前年度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单位,首先进行整改,整改中要认真查找本单位机构建设、财务管理、活动开展、事项变更等方面的问题,写清未按规定年检的原因,以书面形式向永宁县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通过后将未检年度的报告书补齐进行补检。
二、 年检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变更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活动情况,党建基本信息等;
(六)制度建设情况;
(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情况。
三、 需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上年年底银行对账单(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2017年度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安排。
四、 时间和程序
参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8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根据《年检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自查。报告书要真实准确,要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二)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整改单位要求附业务主管单位的整改意见)。
(三)各社会组织要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和登记证书正、副本等资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至永宁县民政局,逾期不予受理。民政局按规定审查年检,做出年检结论。年检期间,永宁县民政局将根据年检报告书情况对部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四)年检结束后,社会组织年检情况将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予以公告,永宁县民政局将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理。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将以不合格处理,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予以撤销登记。
五、 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度遵守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四)2017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五)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七)社会团体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且未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该社会组织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六、 具体要求
(一) 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涉及固定资产及折旧、(其特征是: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出租目的而持有的。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3单位价值较高的。)人员工资支付数、年末人员总数、人员总数、女性职工数、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 附件3、附件4不得有空格必须全部填满。各社会组织要按时上报各种年检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的依法检查、监督;
(二)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排查管辖内的社会组织数量,督促社会组织参加年检。严格把好年检初审关,按国家规定的时间,组织所属社会组织集中参加年检,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关于“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1年免检”的规定,经自治区民政厅授予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免检,但须在免检期限内上报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
(四)社会组织年度财务收支超过30万元的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永宁县民政局将指定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择时进行财务审计。
(五)该文件在永宁公众网上下载。
附件:1. 2017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 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统计表
4. 社会组织内部情况统计表
永宁县民政局 2018年3月15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