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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书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7-12-25 15:19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规定,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先行办理工商执照。但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涉及需经后置许可的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已公布,可登录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站"政策信息"栏查阅,网址:www.ycsxzspfwj.gov.cn),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征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经营活动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造成影响,被反映或投诉,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或自行搬离。 

  三、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应当将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到税务部门进行涉税信息登记。 

    

  温馨提示: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凡涉及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烟草零售的可就近到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科、环保农林水务科、文教卫生科、烟草公司窗口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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