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作为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法,在诚信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企业年报制度,将未履行年报义务的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2020年6月30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逾期未年报的66户企业、12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便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违法、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