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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时间:2019-01-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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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序号

名称

内容

1

事项编码

640000000000-010065393-XK-606011-003-00

2

基本编码

XK-606011-003-00

3

实施编码

640000000000-010065393

4

事项名称(主项)

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及证照核发

5

事项名称(子项)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6

事项名称(办理项)

7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8

事项派发方式

三级四同事项

9

行使层级形式

市、县两级行使

10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六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1

公共服务事项分类


12

服务对象

自然人

13

法人类别


14

服务主题分类

证件办理,

15

生命周期、经营活动分类

综合其他,

16

特定对象分类

综合其他,

17

行使层级

县级

18

权力来源

下放本级实施

19

是否在乡镇(街道)受理

20

乡镇(街道)受理权限来源


21

权限划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六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2

行使内容

设区的市:市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县级: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23

实施机构

银川市永宁县公安局

24

责任处(科室)

交警大队车管所

25

数量限制

26

受理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3、持有上条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6、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7、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8、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7

是否收费

28

收费标准


29

收费依据


3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31

法定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32

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33

特殊环节

34

中介服务

35

是否是上报、转报事项

36

上报、转报部门


37

联办机构

38

通办范围

未实现通办

39

办理结果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40

办理结果有效期

41

年检年审

42

网上支付

43

材料收取方式

现场收取,

44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45

是否是特殊事项

46

特殊事项类别


47

是否进驻实体大厅

不进驻

48

不进驻理由

车管所有专门的业务大厅

49

进驻形式

窗口办理

50

委托授权类型

审批决定权

51

预约办理

52

办理形式

线下办理

53

是否必须见面

54

必须见面理由


55

网上办理深度

三级标准

56

不见面审批次数

见一次面审批

57

不见面审批实现路径


58

网上申请跑动次数

1

59

窗口申请跑动次数

2

60

业务办理系统

行政审批和公共便民服务系统

61

专业系统名称


62

专业系统等级


63

专业系统链接


64

专业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


65

办理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

66

办理地点

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沟桥向西400米,一楼业务大厅1号、5号窗口;312、316、302路公交车经停,在永清沟桥站上下车,向西400米左右。。

67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到09:00;下午到17:00;冬季上午到09:00;下午到17:00

68

咨询电话

0951-8452690

69

监督电话

0951-8452779-8015915

70

常见问题

忘带照片,忘带体检表

71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永宁县车管所10号窗口电话、掌上政务手机APP客户端、永宁县车管所1号窗口、2号窗口现场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72

权力救济渠道

如对许可(审批)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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