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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公安机关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25条措施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2-12-01 11: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全力打造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升级版”,实现“管理更规范、服务更快捷、便民更高效、居民更满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决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实施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25条措施。

一、优化户政管理

1、区内户口迁移一地办结。区内居民办理户口迁移时,持有关凭证直接到拟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无需回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实现居民办事就近办、一站办、一次办。

2、全面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实际居住地暂无自有房屋(含租赁房屋、房屋拆迁或出售等)、婚姻关系变化、家庭矛盾、刑满释放等原因无法正常落户,且有需求办理家庭户登记的人员,按照“一街(乡、镇)一户,一户一号,集中管理,方便居民”原则,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实行集中登记家庭式管理。

3、全面解决无户人员落户。工作中发现或本人申请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公安机关一律受理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4、全面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除公安部规定由市级公安机关核准的事项外,其他户籍业务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

5、畅通户口办理监督渠道。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分别设立、公布专门服务监督电话,接受居民咨询、投诉、举报和监督,第一时间受理、解答居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难题。

6、缩短户籍业务办理时限。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终身责任制、特事特办制度、倒查追责制度,全面实行政策公开、一次告知、网上预约,所有户籍业务办理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改进行政缴费支付方式。公安厅在全区户籍派出所和政务大厅窗口依规推行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扫码支付方式,方便居民缴费,提高服务效率。

8、开通“互联网+户政”服务。依托“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和“宁警通”统筹为居民提供户籍、居住证、居民身份证等业务在线咨询、业务办理、进度查询、反馈投诉等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二、创新服务方式

9、首次办证“不收费用”。首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及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的,免收工本费。

10、全面实行“三项制度”。在全区政务大厅公安窗口(银川市政务大厅除外)和有条件的户籍派出所全面开通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业务,进一步放宽受理条件,简化办理流程,方便居民办理。

11、全面开展村级代办业务。为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工作优势,进一步服务居住偏远、交通不便及因身体原因等办理户籍业务确有困难的群众,在全区开展12项户籍业务村级代办。

12、开通办证“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签发、优先制发中(高)考学生急需居民身份证、居住证(5个工作日)、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符合办证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

13、办证照片“优选复用”。居民对拍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拍,择优选用。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2年内补(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自愿选择上一次身份证相片信息(相貌特征变化影响识别的除外),不需重新照相。

14、到期换证“温馨提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公安机关通过微信、短信平台等方式提醒居民及时换领新证。

15、证件办理“自助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政务大厅公安窗口开展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自助式申办、照相、领取服务。也可将自助受理、领取服务延伸到居民社区或中心城区街面警务服务站,提供相关证明(件)打印服务。

16、上门服务“特殊群体”。对因年老体弱、身体伤残(病)等原因卧床不起、行动不便且确有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业务需要的居民,由居住地派出所提供上门服务。

17、全面缩短“办证周期”。进一步缩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证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居民身份证、5个工作日内制发居住证、15个工作日内制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8、提供办证“进度查询”。申办居民身份证的居民,登陆“平安宁夏”“宁警通”微信公众号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可以查询居民身份证办理进度。

19、全面优化“邮政速递”。区内居民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申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择邮政快递服务(直通车),由邮政速递公司10日内以专递方式直接投递至申领人约定的地址。

20、临时身份证“立等可取”。受理临时身份证业务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大厅应当及时受理、准确采录、及时审核签发后,由受理单位现场制作并发放给当事人。

21、放宽居住证“申办门槛”。符合缴纳社保、就学就读、就业创业、与本地户籍人员结婚等情形之一且时间超过6个月的居民,可以相应凭社保缴纳证明、就读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结婚证等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办居住证。

三、规范出具证明

22、明确证明出具范围。公民办理相关社会事务,需要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异常户口注销(删除)证明以及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的,由公安派出所依规出具。

23、清理取消证明材料。公民办理性别、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和出生登记户口、死亡注销户口、申领居住证等5项户籍业务时,依规仅保留“性别变更、更正证明”“出生日期变更、更正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等7类证明(干部更正出生日期除外)。办理出租房屋出租人治安登记时取消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时取消单位证明、暂住证明;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被捡拾弃婴(儿童)户籍登记时取消弃婴捡拾证明。

24、改进业务证明方式。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查证的,由办理部门负责查实,不再要求公民提供证明材料。居民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取消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由公安机关通过网络核验核实,取消户口薄和居住证;办理户口迁移时有相关证照或者通过网络核验核查可说明身份关系的,取消户籍证明、社区证明。对通过网络核验或者证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说明身份关系的,不需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25、优化相关证明事项。居民回国后申请人在本区内原户籍注销地定居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无需提供原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未载明人员关系的公民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书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之一,向公安机关申请依照父母子女信息更正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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