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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含永宁、贺兰、灵武)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宁夏社区警务平台登记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依照本规范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 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制作发放居住证。
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还应当出示子女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对违规办理居住证的将严格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以上1000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2. 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 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5. 篡改、伪造居住证信息的;
第八条 居住证由各派出所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签注一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系统将自动注销;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本规范第四条中所称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第十条 本规范由银川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0年6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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