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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增加曾用名”和“变更姓名”户籍审批权限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12-20 16:24

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25条措施>的通知》精神,永宁县公安局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下放“增加曾用名”和“变更姓名”户籍审批权限至派出所,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批范围

永宁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2、银川市公安局2016年12月6日下发《银川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三、审批流程

1、群众提出“增加曾用名”或“变更姓名”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依据群众申请进行查证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增加曾用名”和“变更姓名”申请表,在各项佐证材料上加盖“原件和复印件审核一致”的核件章,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2、派出所负责人核验后,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批审批意见。

3、户籍民警在负责人审批意见上加盖户籍专用章,根据负责人的审批意见按规定受理,在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曾用名”栏内进行加注,并完善常住人口系统、户口底页、居民户口薄等信息,办结后连同佐证材料一起留户籍室存档备查。

四、注意事项

1、对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氏的:亲生父母双方在户籍民警的见证下按规定填报变更姓氏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或母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

2、对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的:亲生父母在户籍民警的见证下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或母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离异的,由监护人持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离婚证明到场办理);

3、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的: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五、工作要求

1、各派出所负责人、户籍民警按规定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即时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受理并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永宁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和治安大队每季度深入各派出所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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